貴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(guī)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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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大發(fā)[2007]137號 

第一章 總 則 
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,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及生活秩序,樹立良好的校風、學風,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(quán)益,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,教育和促進廣大青年大學生嚴于律己,自覺遵紀守法,使他們成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,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、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的有關(guān)精神,結(jié)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 

第二條 學生違反校規(guī)校紀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: 

(一)警告; 

(二)嚴重警告; 

(三)記過; 

(四)留校察看; 

(五)開除學籍。 

第二章 細 則 

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憲法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;組織和煽動鬧事、擾亂社會秩序、破壞安定團結(jié)者;視其性質(zhì)和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、或開除學籍處分。 

第四條 受司法、公安機關(guān)處罰且有明確結(jié)論者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以下處分: 

(一)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 

(二)被治安拘留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 

(三)因觸犯國家法律構(gòu)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 

第五條 破壞校園精神文明建設,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以下處分: 

(一)違反學校公共場所管理的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,造成綠化、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和公用設施破壞,情節(jié)嚴重或?qū)医滩桓恼撸o予警告以上處分; 

(二)違章用電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 

(三)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,學校急用值班電話或撥打騷擾電話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 

(四)酒后肇事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 

(五)無理取鬧,妨礙工作人員執(zhí)行公務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 

(六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擲砸物品;違反作息制度,干擾他人學習或休息;夜深大聲喧嘩,不聽勸阻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 

(七)制作、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利用網(wǎng)絡惡意實施“黑客”行為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 

(八)無正當理由,未經(jīng)學校同意,擅自在外租、住房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 

第六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,給予以下處分: 

(一)過失損壞公私財物者,情節(jié)較重,造成一定影響者,除賠償損失外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 

(二)故意損壞公私財物,尚未構(gòu)成刑事犯罪者,除賠償損失外,視情節(jié)輕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情節(jié)惡劣,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 

第七條 有偷盜、詐騙、侵占、敲詐勒索、搶奪或聚眾哄搶及搶劫公私財物等行為,公安機關(guān)又未作出刑事、治安處罰而交由學校處理者,給予以下處分: 

(一)偷竊初犯且作案價值較小、情節(jié)較輕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作案價值較大,情節(jié)惡劣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多次偷竊(兩次以上,含兩次)者,不論作案價值大小,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 

(二)為盜竊作案提供信息、工具或參與放哨、窩贓、分贓者與盜竊者同等論處;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 

(三)侵占、詐騙他人財物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 

(四)敲詐勒索和聚眾哄搶的參與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搶奪及哄搶的主要參與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聚眾哄搶的為首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 

(五)盜用他人或單位帳號、各類電話和密碼,造成經(jīng)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 

第八條 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,或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、賭資或賭具者,給予以下處分: 

(一)提供賭博場所、賭資或賭具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: 

(二)首次參與賭博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: 

(三)兩次(含兩次)以上參與賭博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 

第九條 打架斗毆者,除承擔民事賠償外,給予以下處分: 

(一)用語言侮辱、挑釁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: 

(二)動手打人者,給予記過處分;致他人輕傷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致他人重傷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 

(三)聚眾斗毆,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對其邀約者、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動手打人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在調(diào)查過程中知情不報者,加重一級處分: 

(四)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致使打架事態(tài)發(fā)展,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 

(五)持械斗毆者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持管制刀具打架者,無論傷害程度如何,一律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為打架提供兇器,但未造成后果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,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 

(六)打架事件已終止,事后尋釁報復打人者,按上述各項規(guī)定加重一級處分; 

(七)毆打教職工或?qū)W校工作人員者,一律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 

第十條 品行惡劣、道德敗壞者,給予下列處分: 

(一)在公共場所有流氓行為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 

(二)對在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污穢語言及圖案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傳播或販賣淫穢物品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 

(三)在學生宿舍內(nèi)留宿異性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 

(四)對賣淫、嫖娼當事人及參與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 

(五)網(wǎng)上瀏覽、傳播淫穢信息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 

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,造成一定影響者,給予以下處分: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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